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1期 (1989-12-2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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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89年6月24日)

  琼府〔1989〕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现将《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程报建

  第一条 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二条 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第三条 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

  (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

  (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二章 技术资质审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我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都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每年11月至12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

  第八条 工程承发包必要按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 港澳地区及国外、 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资兴建的工程;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应对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资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照的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结构相同的群体,总包单位必须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特殊专业技术部分除外),严禁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任务,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 管理水平相适应,一般不得超过年施工总值的一点五倍。

  第十三条 工程承发包造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建设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准高估冒算,不准擅自变更取费标准和任意压价发包。

  第四章 建工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凡在我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分省内外、国内外,不分何种所有制,均应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并缴交建工管理费。

  缴交建工管理费的办法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的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缴纳。

  第十五条 缴交建工管理费标准。

  (一)包工包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第五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会同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都《关于确保工程质景的几项措施》和《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若干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由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视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施工企业发生工程质量或工伤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裂、井巷塌冒、设备爆炸、大面积滑坡、堤坝溃决等,以及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及时抢救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建委(城建局)和省建设厅,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章办事,利用职权受贿、索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先令其停止施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然后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报建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才能准予继续施工。因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建工管理费的,除追缴应上缴部分外,并处以二倍以上应缴管理费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承包工程资格,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三)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假报从业人员、资金,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质等级的,除取消资质等级、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外,并给予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等级的处罚。

  (四)企业越级承包工程的,由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没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企业负责。

  (五)对转卖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为他人提供帐户,以及进行非法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者负责。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证照。

  (六)在承发包工程中,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者,除对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企业给予三个月到半年内不准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七)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索取回扣的,除所得回扣款全部没收上交国库外,对直接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工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因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承担工程的全部经济损失,严重者并给予企业降级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的法律责任。

  (九)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外,对企业进行降级处分。由于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证照。

  (十)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要限期整顿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不建帐,不核算的企业,收回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停止其承包活动。

  (十一)因严重违反本规定,被责令离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吊销施工许可证,限期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它遗留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凡符合本规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面,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贴、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学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小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天),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回扣或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厅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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