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1期 (1989-12-2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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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

  批转《海南省监察厅关于政纪案件立案

  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监察厅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

  权限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琼府〔198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海南省监察厅关于政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政纪案件立案

  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关于政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违反政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省政府直属机关、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的正厅级干部以及省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呈报省长批准立案;副厅级干部、省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各县(市)正县(市)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呈报分管监察工作的副省长批准立案;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的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决定立案。

  (二)各县(市)副县(市)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做出意见报省监察厅决定立案。

  (三)省直属各厂矿企业、国营农(林)场正副厂(场)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主管部门决定立案,报省监察厅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省监察厅直接决定立案。

  (四)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中自行任命的中层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决定立家,报省监察厅备家。

  (五)省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下的行政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决定立案。

  (六)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直属机关和市辖区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报告市政府领导决定立案,正副科级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做出意见报市监察局批准立案;一般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决定立案。

  (七)各县(市)政府直属机关、乡(镇)的正、副科级干部以及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县(市)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告县(市)政府领导决定立案;股级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做出意见,报县(市)监察局决定立案。

  (八)属双重领导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任免干部的一方受理立案。

  (九)严重违反政纪的单位,由它的上一级行政检察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或行政领导决定立案。

  (十)上级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的(十一)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十二)省、市、县监察机关在确定对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如与本级政府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应请示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十三)对属省各级人代(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行政工作人员立案时,应同时报任免其职务的人代(人大)常委会备案,查处结果也应报该级人代(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和监察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给予省人代常委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降级以下处分,由省监察厅审议,报省政府批准,由省人代常委会备案;给予上述人员降职以上处分,经省监察厅审议、省人代常委会免职后,由省政府批准。

  (二)给予省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记大过以下处分,由省监察厅批准,报省政府备案;给予上述人员降级以上处分,由省监察厅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三)给予省人事劳动厅任命的行政机关的正、副处长,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纪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监察厅批准。

  (四)给予省政府各部门科以下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由所在单位决定执行;给予开除处分,报省监察厅批准。

  (五)给予市、县长降级以下处分,由本级政府做出决定,送省监察厅审议,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副市、县长降级以下处分,由本级政府做出决定,报省监察厅批准,向省政府备案;给予正副市、县长降职以上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本级政府作出决定,送省监察厅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在罢免或免职前,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

  (六)给予市、县政府的局长,乡镇长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市、县政府决定,报省监察厅批准;给予局长、乡镇长开除留用察看、撒职或降职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市、县政府批准。给予局长降级以下处分和给予副局长、副乡镇长以下行政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由市、县政府或监察局批准。给予海口、三亚市辖区正、副区长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决定,报省监察厅批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由市政府批准。其中正、副局长和区、乡、镇长撤职以上处分,报省监察厅备案。

  (七)给予海口、三亚市监察局长的政纪处分,报省监察厅批准;给予县、通什市监察局长记大过以下处分,由本级政府批准,报省监察厅备案,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报省监察厅批准。

  (八)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命的干部的政纪处分,由本单位决定执行。

  (九)各市、县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市、县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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