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1期 (1989-12-2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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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进口国家限制

  进口物资缴交起动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7日)

  琼府〔198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缴交起动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此件发至省属各企业)


  海南省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

  物资缴交起动费办法

  一、缴交起动费的范围:凡设在本省的各类企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在省内销售的,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外,不论企业经济性质,不论是代理进口或自营进口,均应按本办法缴交“起动费”。

  二、缴交起动费的依据及比例:进口物资减半征收的进口环节的税费,其50%作为应交的起动费,由企业直按向省财税厅缴交;其余50%原则上大部份优惠给消费者,小部份作为进口企业利润,两者的比例,由进口企业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市场情况具体确定。

  三、缴交起动费的期限:进口的物资在向海关交纳进口环节税费时,应如数向省财税厅缴交应缴的起被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核时缴交的,应报经者财税厅同意后方可延期缴交,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该批商品售出后五天。

  四、企业经营须交起动费的进口物资除按规定向省和同级财政缴交起动费后的经营所得,并入企业损益处理,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上交利润比例交纳所得税和利润。实行所得税和利消包干上缴的企业在核实包干基数时,如不包含经营进口物资的因素,应另计交15%的所得税。

  五、企业进口及交起动费的物资,必须在物资到岸经商检合格后,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报价,不准未报价就擅自出售,违者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六、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互相协调,共同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交起动费。省贸工厅、合作厅批准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的批文,必须抄送省财税厅和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核定进口商品的价格及有关成本资料,也须抄送省财税厅。

  七、实行公开招标的进口商品的“标金”缴交办法,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不按规定缴交起动费,经省财税厅督促仍拒不缴交者,由省财税厅会知省贸工厅、合作厅停发该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的批件。

  九、有关会计处理及缴款具体事项,由省财税厅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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