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9年 第10期 (1999-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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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

  琼府〔1999〕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决定逐步加快淘汰氟里昂(抓氟碳,下同)、建立无氟省级区域: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所有在用的汽车空调、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空调所用的含氟里昂制冷剂,必须逐步更换为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的非氟里昂制冷剂。鼓励使用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技术和产品,以及不需更换原有设备、润滑油、并且具有节能效果的新型非氟里昂制冷剂。此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禁止所有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个人新订购、新储存含氟里昂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和含氟里昂的制冷剂;所有新建、扩建的宾馆、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家用冰箱、冰柜、空调、汽车空调,工业及商业用制冷设备的维修点、店、厂,在维修更换上述电器和设备的制冷剂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

  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制冷剂。

  四、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使用氟里昂的特殊用户,实行暂用证管理制度。暂用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这类用户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替换氟里昂。

  从2002年12月31日起,全省全面禁止使用氟里昂。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持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氟里昂。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淘汰氟里昂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六、使用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溴氟烷(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臭、氢氯氟碳等)的单位,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淘汰使用。

  七、凡违反本决定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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