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6期 (2004-03-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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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

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4〕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四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各产业协调、持续发展,防止出现新的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县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年度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年度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具体安排。

  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分为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一类指标是指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指标;二类指标是指一类指标以外的供地指标。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划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需对外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纳入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编制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限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三)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第四条  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议,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全省土地利用的实际,对各市、县提出的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县在提出的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中,应当列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同时列明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

  第六条  各市、县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本市、县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市、县下一年度拟上马的大项目用地情况以及本市、县下一年度供地指标需求预测。

  第七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编制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的一类指标时主要依据该市、县本年度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的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商品住宅房价指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商品住宅等一类指标项目市场需求出现过剩的,应当减少本年度一类指标。

  编制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其中的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不得高于该市、县同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上报省政府;12月25日前,省政府下达全省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九条  各市、县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当分别列明各市、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以及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同时列明一类指标和二类指标。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批准的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二类指标使用完后,可以将一类指标转为二类指标使用;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二类指标不得转为一类指标。

  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可以转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指标,不得变更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

  第十一条  二类指标用完后,各市、县将一类指标转为二类指标仍不能满足二类指标项目用地需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追加指标后,方可安排项目用地。二类指标项目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各市、县可以先制定供地方案,再补办追加供地指标审批手续。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一类指标用完后,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用地指标,因经济建设确需追加新指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项目用地。

  各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用完后,需增加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等规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批程序,办理调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各市、县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未用完的,不能转为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执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各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时序进行供地。供应地块应当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内。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能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对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依据。

  对未取得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各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市、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突破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供地方案属省政府审批的,或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征地审批的,省政府不予受理;供地方案属市、县政府审批的,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该市、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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