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2期 (2000-02-29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工业厅关于2000年放开搞活

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工业厅关于2000年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0年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安排意见

(省工业厅 二000年一月十六日)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简称放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已经放开的企业,在总体上,机制得到了转换,管理有所加强,生产、效益、职工收入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均有所增长和提高,一批企业开始焕发生机。当前我省有部分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尚未放开,其中大部分属亏损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债务与冗员负担重,产品、技术、设备、管理落后等问题,如不放开搞活,将难以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则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工业企业,特提出2000年放小工作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今年放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决定》和《实施意见》为指针,采取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盘活存量资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措施,把改革与发展、稳定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放小工作,注重质量和效果。成熟一家放开一家,放开一家搞活一家。既要克服畏难情绪,防止将矛盾后推的倾向,又要防止急于甩包袱,盲目赶进度,一放了之的倾向,争取把一批企业搞活起来,盘活有效资产,并下决心把无法盘活的企业逐步淘汰掉。

  放小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盘活资产、激活机制、用活人员”为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采取多种灵活的形式和措施,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搞一刀切。

  (二)把改革与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捉进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坚持规范操作,做到资产保全,债权债务清楚,职工安置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

  (四)放小与扶小相结合,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活跃和繁荣地方经济。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大市、县属国有中小工业企业放开搞活力度,以有望整体搞活或盘活有效资产的企业为重点,争取平均每市、县放开搞活2-3家有发展条件的企业。

  (二)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社会服务实体及部分适合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多种经营项目逐步分离出来,重组改制,放开搞活,以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担。

  (三)集中力量抓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妥善安置职工,为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对已放开的企业继续加强跟踪服务;促进其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措施

  (一)分类指导。尚未放开的企业大体上分为三类,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1.对产品有市场、尚能正常生产、资产负债率在可承受范围,但因机制不活难以持续发展的企业,实行整体改制;

  2.对部分产品有市场或部分有效资产可重组利用。以及整体负担过重、部分依法剥离后可以搞活的企业,实行分块搞活;

  3.对目前无法搞活的企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安置职工,为今后盘活资产创造条件。

  (二)放开搞活形式多样化。从实际出发,可采取中央提出的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也可采取我省企业在实践中创造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可将几种形式结合使用。

  1.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积极推行公司制,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转制和扩大规模;

  2.对负担较轻,职工有信心、有能力搞好的企业,支持全体或部分职工组织起来,实行股份合作制;

  3.对与大企业有密切关联,需要大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支持的企业,积极引进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4.可依法转让企业产权,鼓励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参与收购;

  5.对尚不具备产权重组和改制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

  (三)对产品设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浪费资源、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污染严重,自身又无能力改造、完善、治理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关闭。

  1.对上述企业中职工安置有保障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符合国家“优化资本结构”政策的中型企业,如部分需进行结构调整的糖厂等,争取列入国家破产计划;

  2.对一般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采用经济手段予以限制,重点支持其安置职工,不再支持其发展生产,要尽快、主动退出市场;

  3.以上办法难以解决,而依法必须关闭的企业,采取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动群众,实行民主决策,妥善安置职工。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要采取多种方法、多条渠道安置职工:

  1.能够继续安排职工就业的,要与职工续(改)签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改革劳动用工机制;

  2.对被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职工,按下岗职工进人再就业中心的政策、有关劳动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开搞活海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1997]79号)进行安置,也可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其他安置方案供职代会表决;

  3.安置经费: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经批准出售企业部分闲置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统筹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及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从企业中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可用以折抵职工安置资;

  4.对下岗和失业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切实落实吸收下岗、失业职工就业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多帮助下岗、失业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进废银行债务。资产转让底价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受让方要进行资格审查,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市场操作,防止暗箱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要与债权银行(包括其他主要债权人)充分协商,吸收债权银行参与改革方案的制订和操作。企业实行分立重组的,须经拥有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

  (六)加强指导、监督,保证已放开的中小企业的规范运作,继续深化改革。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可引导其将股权适当转为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持有。对分期付款转让产权、购买者尚未全额支付价款的企业,以及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向产权重组与改制过渡。

  (七)改善投资环境,大力招商引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吸引外来投资,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兴办企业,在扩大增量的同时,带动存量资产的盘活,逐步解决全面放开国有中小工业企业的问题。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它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市、县长亲自抓企业改革的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的国有企业改革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加大解决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的力度。积极筹措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必要成本的支付。省工业厅继续实行对口联系、督促指导制度,以促进我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