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9期 (2001-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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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放开今年晚造粮食收购的通知
琼府办〔200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积极有效地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放开今年晚造粮食收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0月1日起,全省放开今年晚造粮食收购价格。各市、县粮食收购部门不再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

  二、放开今年晚造粮食收购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继续收购农民的粮食。

  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其经营资格由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销售陈化变质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粮食购销企业,加快深化改革步伐,转换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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