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9期 (2001-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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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通知
琼府〔2001〕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的热带资源和生态优势,切实改善我省城镇生态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园林绿化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创建园林城镇为手段;坚持保护与建设并举,工程建设与绿化建设同步,人工美化与自然资源的有机结合,开创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新局面。

  (二)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十五”计划的工作目标:至2005年,力争海口、三亚等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50%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30%建制镇基本上达到省级园林城市(镇)标准,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2%和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居住区、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达到或超过国家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进一步扩大苗木、花卉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城镇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基本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保障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建立多元化园林绿化投资体制;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坚决遏制破坏绿化的行为,不断完善园林绿化法制建设。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

  (一)编制、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注重城镇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十

  五”计划,结合生态省和生态城市建设,认真制定或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海口、三亚、澹州等城市,要在2001年底前修编及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其他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各市、县要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范围内的绿地系统,特别是作为绿化重点部位的道路两侧、河岸、湖岸、海岸、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用地都用“绿线”加以保护,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2年底前补充完善并报批。

  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景观设计。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适当点缀假山、石、雕塑、建筑小品等,努力设计高品位、高格调、高水准的精品工程。重要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等景观设计要多方案比较论证,择优采用。同时,城市公园、重要景观项目设计须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组织会审。

  (二)加大城镇园林绿化资金投入,保证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各市、县要建立多元的园林绿化资金投入渠道,健全园林绿化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为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条件。坚持以地方财政投资为主,采取社会、集体、个人及受益者共建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投资渠道。要将绿化费用纳入城镇建设投资预算,保证园林绿化一步到位。各项建设工程与其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可采取异地建绿和限期建绿等办法,确保绿化责任和义务的落实。

  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后的土地尽可能用于城镇绿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镇规划区周围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三)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要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严格实行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施工的资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市场。各专项园林绿化建设的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园林企业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承建,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内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前须经园林绿化职能部门审核,建后须经园林绿化职能部门验收。禁止无资质设计及施工、无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公共绿地建设。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绿地的需求,必须确立城镇公共绿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从2001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城镇集中开展“公共绿地建设年”活动,实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年平均增加0.2平方米以上,具体任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按照本地区的任务,落实公共绿地用地,搞好规划设计。争取用3至5年左右的时间,规划、建成一批面积较大、布局合理、距居住小区不大于500米的公共绿地。

  (五)规范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创造城镇绿化精品工程。城镇道路绿化在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丰富城镇景观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代表城镇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全省城镇道路绿地率按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琼府〔2001〕19号)执行。在进行城镇道路绿化整治、建设时,要注重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尊重城镇历史文化,突出本地区的城镇特色。

  (六)加强城镇园林绿化法制建设,规范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镇园林绿化的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园林绿化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或移植、更换、砍伐树木的,要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要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认真做好古树名木调查登记、上报确认工作,落实保护措施,建立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园林绿化列人工作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长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市、县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明确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强化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用主要精力抓行业管理,制定宏观政策,加强园林绿化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执法监察,编制并实施好《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切实把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高标准的规划好、高质量的建设好、高水平的管理好。

  (三)广泛组织城镇居民义务植树,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城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市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加城镇绿化建设的自觉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搞好城镇居民义务植树规划,认真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踊跃参加城镇绿地认建、认养和树木认种、认养及冠名权活动,组织群众营造各种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引导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植树,使城镇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化、防护林地等与乡村公路造林带、山地绿化等大环境绿化相联结,形成林网化。加强城镇居民义务植树成果的管理,保证绿化质量,力争种植一片,成活一片。

  (四)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镇活动,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各市、县要根据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园林城镇规划和具体方案。创建园林城镇是一项公益性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切实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绿化意识,调动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使我省更多的城镇成为园林城镇。

  我省有着得天独厚的热带植物和花卉自然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因地制宜地创造具有热带海岛特色的绿化生态景观,把我省建设成为一个绿茵茂盛,鲜花盛开,碧水蓝天,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省。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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