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9年 第9期 (1999-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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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9〕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法制日益健全,我省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协税护税进一步加强。但是,某些单位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取得应税收入不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法治公平的治税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管理。要自觉维护税法权威,严禁越权减税免税,严格控制延期缴税,坚持遏制欠税的反弹势头。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国家税法执行畅通,巩固和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法制观念,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均应依法纳税。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持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有关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且按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三、加强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管理。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中找不到出租人的,税务机关依法将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转交出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找不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作为房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代出租人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已经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执收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按收费(基金)项目发给不征营业税证明。从2000年起,所有收费(基金)项目凡未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营业税证明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物价、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联合年审和检查制度,把是否纳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发给不征营业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的单位,物价部门不予换发收费许可证,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时,不予通过。

  五、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继续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使用税和营运税收的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年审时,应将车辆缴税情况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协助追缴应纳税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没有缴税的车船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年检。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监督工作,要加大建帐监管力度,制止会计信息失真。对欠缴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税款。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治税思想,营造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

  六、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不得擅自对税收进行减免。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应税行为时,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拒绝、阻碍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新闻单位要配合税务机关对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因与税务部门配合不力,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军事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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