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10期 (2001-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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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海南经济结构调整,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我省工业化发展进程,实现新兴工业省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提高科技含量,扩大总量,盘活存量,促进和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海洋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立足我省资源优势,以高新技术提升壮大医药、油气化工、汽车及摩托车、饮料食品、化纤纺织等现有优势产业。

  第四条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进一步搞好企业资产重组,支持做大做强国有大型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鼓励发展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全方位加快工业发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把加快工业发展作为重点,坚持项目推进,依法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策上引导和促进工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各级经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应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发展;各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增加服务意识,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工业发展。

  第六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建设规模不需国家平衡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实行省内项目登记备案制。

  第七条 设立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促进全省工业发展。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及检查,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于工业项目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人;无偿使用于对重点工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对列人国家或本省重点工业项目计划,或对全省工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可用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

  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应参照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办法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本市、县工业。

  第八条 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和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方式供给土地或给予地价优惠。

  减少企业资金压力,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

  鼓励工业项目向现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城市市区内的工业企业迁至现有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属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地价优惠;属以转让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和以用地等价置换的方式搬迁至园区的,可以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九条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改善工业项目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大型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密集区的工业项目用水,项目投产前供水至厂区。新建工业项目用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项目业主自行投资建设蓄、引水工程的,自工程竣工投人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缴水资源费,第6年起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公共用电线路由供电部门负责修建,修建工程在项目投产前完工。工业项目专用供电线路,由该工业项目业主负责出资建设,供电部门从就近变电站优先安排出线和供电容量。

  工业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自主采购厂区内的供用电设备,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厂区内供电工程设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厂区内供电工程施工。

  工业企业供电设施的改造与扩建享受上述同等优惠。

  电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接人、通信综合数字业务和无缝隙移动通信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工业企业经申请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进出口业务。凡产品有出口的,优先安排参加广交会和相关国外展销会;优先安排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工业企业,或上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如生产原料及产品涉及国家和本省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2年内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工业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人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改善对工业企业的筹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境内外股票上市、配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的扶持协助。

  建立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三条 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和《海南省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创新企业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给予优惠2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政府确定;也可以购买部分国有产权,改制为多元所有制企业。

  第十五条 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方式,加快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骨干工业企业,改造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方式处置。

  国有企业兼并、合并后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5年。

  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处置,其土地转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破产企业已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经与刀3以上债权人协商,对资不抵债但暂不能实施破产,且局部资产尚存优势的国有工业企业,允许其将尚存的有效资产分立成新的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等。

  第十八条 经贸部门对各工业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各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大问题提交同级政府协调。

  第十九条 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县政府要建立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增强服务功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我省名优产品行为,保护名优产品和企业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性企业投诉机构,受理工业企业投诉,为其排忧解难,重大问题由省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后提交省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经营风险。省经济贸易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网,建立企业完整的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提供信用咨询,为企业在投资、融资、合作、营销中防范风险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制止低价倾销,保护企业公平竞争。

  省经贸主管部门受理省内工业企业投诉,物价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坚决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及时受理申诉案件。

  第二十五条 改善和提高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工业企业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从优从快办理其本人及随迁家庭成员的落户、住房、社会保障等手续,帮助安排好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和人学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为工业企业对外交流与开拓市场提供便利和服务。我省工业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因公出境,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优化社会投资和治安的环境,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和经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国别和地区),凡在我省进行工业项目投资、创办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定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优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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