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5期 (2004-08-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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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4〕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和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管理负总责,将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实行“拆管分离”,市、县政府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拆迁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二、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在2004年底以前,各市、县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对于确实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必须将拆迁方案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三、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拆迁行为。省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市、县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裁决及强制拆迁、拆迁上访、拆迁档案及统计、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纠正房屋拆迁管理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强化房屋拆迁及拆迁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已落实补偿资金审批拆迁范围(规模)。

  四、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项目(包括公益性、经营性及招商引资项目)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它未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补偿资金来源。拆迁补偿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强化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措施,对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其实有补偿资金重新调整拆迁范围(规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拆迁许可。

  五、建立健全拆迁信访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的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并明确拆迁信访日常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和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当地的拆迁矛盾。拆迁上访和历史遗留房屋拆迁问题较多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六、落实房屋拆迁管理措施,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要尽快制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性质和面积认定办法,做好对违章建筑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工作。拆迁户数达200户以上(少数民族50户以上),或拆迁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审批前要公示建设项目情况、拆迁范围、拆迁投诉电话等内容,指定专人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被拆迁人意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房屋拆迁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达200户以上(少数民族50户以上)或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的面积比例超过20%以上的项目,各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裁决及需实施强制拆迁的项目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裁决及强制拆迁程序,做好预案,防止矛盾激化。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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