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5期 (2004-08-15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

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

琼府〔2004〕4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现通告如下:

  一、免票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

  二、免票军人的有效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革命军人伤残证》、军警院校学员证。

  三、免票的场所:全省境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不包括旅游活动项目)。

  四、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内其它设施免费优惠由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自行规定。

  五、已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军人不享受免票待遇。

  六、旅游场所如不执行本通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