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人参观旅游
场所免收门票的通告
琼府〔2004〕4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军人参观旅游场所免收门票。现通告如下:
一、免票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
二、免票军人的有效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革命军人伤残证》、军警院校学员证。
三、免票的场所:全省境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不包括旅游活动项目)。
四、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内其它设施免费优惠由各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纪念馆自行规定。
五、已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军人不享受免票待遇。
六、旅游场所如不执行本通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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