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1期 (2001-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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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省政府3届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厅派出,对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政府出资、融资的项目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厅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各市、县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1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计划厅设立“海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关系,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1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至6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项目进行l至2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人建设项目现场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省发展计划厅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并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省发展计划厅应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发展计划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发展计划厅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省发展计划厅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厅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厅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由省发展计划厅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处级或者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熟悉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备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一般应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省发展计划厅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负责其曾经管辖、参与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发展计划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厅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或者建议: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出暂停拨付建设资金的建议;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到省政府其他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或者建议,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计划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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