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5期 (2004-03-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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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琼府〔2004〕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规划,协调发展房地产业

  结合建设海南生态省、旅游度假休闲胜地、健康岛的目标和实施城镇化、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建设花园城镇的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持续、健康的科学发展观,编制、修订省及市、县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规划,规范管理全省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开发及房地产业投资建设。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业规划建设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向社会公布商品房建设、供求、价格、空置等情况,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引导房地产行业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出台优惠政策,满足住房消费需求

  制订和完善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城购房置业;研究制订鼓励岛外、境外人员来海南购房置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延伸房地产岛外销售市场;研究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住房补贴制度,积极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障碍,积极培育存量房交易中介代理机构,推进存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发展;研究落实廉租住房政策,结合当地处置积压房地产情况,利用收购停缓建工程和积压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根据需求另外兴建廉租住房,或利用已退的旧公有住房,满足廉租住房市场需求。廉租住房租金政策定价标准由市、县政府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积极研究制订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作用,努力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及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规范建设规划管理。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中,加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力度,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比例、建设时间。对未按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建设时间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增量和调节房地产供求关系。土地供应过量、闲置建设用地过多的市、县,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的城市,可以按规定适当调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相应增加土地供应量。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销售实行套内面积计价,加快完善配套办法。依法实施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测绘管理,消除面积“短斤缺两”现象。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研究制定房地产企业记入信用档案系统行为管理办法。

  (四)规范物业管理。建立健全我省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合理调整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五)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报告、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纠正房地产估价市场恶性竞争及中介服务乱收费的行为。

  (六)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严肃整治房屋拆迁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房屋拆迁要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拆迁估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未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项目,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四、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设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加大力度抓好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省发改、财政、国土、房改等部门要配合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要将发展房地产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目标责任制,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的市、县,尤其是住宅与房地产业行政管理、权属登记、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三权分设的市、县,要尽快设立或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服务。需要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信用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费用,由省及市、县财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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