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1期 (2001-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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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琼府办〔2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琼府〔1999〕34号)的精神,加大房改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加紧制订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批。不具备全面推行住房补贴制度条件的市、县,可选定一些单位先行试点。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则上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不再享受现行房改政策优惠购买公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其租住公房,一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二、停止实物分房。2001年12月31日以后,停止按现行出售公房办法出售公房现有存量公房,因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报建手续不全、税费欠缴以及合作建房单位纠纷等原因未能出售的,可按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紧办理确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尽快向无房户出售。已购买公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面积低于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20平方米以上且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单位有闲置房,可申请增加住房面积,其超标面积部分,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关于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超标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7〕53号)的规定,实行市场价和超标加价。

  三、鼓励职工购买积压商品房。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在购买积压商品房时,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职工住房补贴或资助:一是按住房补贴办法给予住房补贴;二是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给予资助;三是按集资合作建房方式给予资助。

  四、严格执行租金改革规定。2001年,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巧%,以后逐年提高过渡到成本租金水平。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其租住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水平计租;租住按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公房,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各市、县要抓紧测算200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公布施行。

  五、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县要在2001年出台并实施最低收入家庭户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对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等经济困难户,以及离休老干部租住公房,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出台住房租金减免管理办法。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小户型、低标准装修的闲置旧房或周转房(包括非成套公房以及其它不可售公房等)作为廉租住房租给最低收入家庭使用。职工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报、审批、公示制度,其经济收入水平提高后应退出廉租住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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