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8期 (2001-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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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

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

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人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人员经费和基建投资等方面的开支不包括在内。

  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二、认真测算,合理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应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测算,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原则合理核定。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可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试行的《普通中小学公用经费实物消耗定额》(教财〔1992〕77号)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学校信息技术教育和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核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贫困地区按照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最低需求核定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

  三、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工作方式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各市(县、区、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按本通知规定逐一核定。核定的标准和定额应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核定预算的依据。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用经费的来源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定额,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投人。农村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学校的杂费收入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对不能保证公用经费投人,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财政部教育部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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