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4期 (2004-02-29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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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2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

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

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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