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4期 (2004-02-29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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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0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

名称

1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3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4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5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6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
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8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9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1

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12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3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5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6

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
理工作暂行规定

17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18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9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20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21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损害鉴定、赔偿标
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2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3

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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