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0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 | 名称 |
1 |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2 |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
3 |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
4 |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
5 |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
6 |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7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 |
8 |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
9 |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10 |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11 | 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
12 |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
13 |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14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
15 |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
16 | 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 |
17 |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
18 |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
19 |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
20 |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
21 |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损害鉴定、赔偿标 |
22 |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23 | 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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