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4〕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捐赠我省1000万元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海油的意愿,决定对其捐赠我省的100()万元教育扶贫资金实施助学项目,其中601)万元用于实施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400万元用于实施孤儿助学项目。
第三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和孤儿助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执行期4年,用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被第二批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录取的具有我省常住户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提供无偿资助。孤儿助学项目执行时间至该款项用完为止,用于对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孤儿提供无偿资助,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含学费、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及住宿费。
第五条 申请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二)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具有海南省常住户籍;
(三)当年普通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且被第二批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录取;
(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孤儿助学项目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孤儿具有我省常驻户籍;
(二)年龄6-18周岁;
(三)在我省普通初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无稳定的学习费用来源。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为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年安排资助资金150万元,资助300名学生,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八条 孤儿助学项目按年申请,每年资助一次,资助金额、资助名额按实际在校孤儿人数确定。资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年300元;初中每人每年6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拨付到学校。该项资金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发给学生个人。学校不得收取受助学生任何学习和住宿费用。
第九条 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高考成绩公布后,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所列基本条件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学生申请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出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书面意见,于每年7月25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我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生以及我省中专、中师、技校、职中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其他人员直接交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教科)局)。
(二)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结束后,所在学校对申请学生初步审核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市、县教育(教科)局(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二中直接报省教育厅,农垦所属学校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
(三)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省教育厅。
(四)由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孤儿助学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学后,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孤儿所在学校填写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孤儿助学项目学生申请表,报孤儿户籍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确认。
(二)市、县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学校将拟受助的孤儿名单报市、县教育(教科)局审批(其中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二中报省教育厅审批,农垦所属学校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审批)。
(三)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审批的受助孤儿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中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资金拨付到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下旬直接将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孤儿助学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资金拨付到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拨付到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和省教育厅直属中学,最后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拨付到学校。该项资金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发给学生个人。学校不得收取受助学生任何学习和住宿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评审后,省教育厅将拟资助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孤儿助学项目审批后,由省、市、县教育部门和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分别在孤儿所在乡镇(农场)及学校张榜公布。省、市、县教育部门和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反馈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将会同财政、发改、民政、扶贫、民宗、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年终,省教育厅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中海油反馈。同时,省教育厅及中海油共同对受资助对象(主要是优秀贫困大学新生)的学习成长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了解。
第十四条 建立惩处制度。省、市、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助学项目资金拨付给学校或个人。凡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举报核实的,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其骗取的资金由市、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负责追回。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申请表
2.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孤儿助学项目申请表
附件1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项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联系电话 | 相 | ||||||||||||||||
户籍所在地 | 市(县) | 毕业学校 | 片 | ||||||||||||||||
高考报考科类 | 高考分数 | ||||||||||||||||||
身份证号 | 准考证号 | ||||||||||||||||||
第一批 | l、 | 2、 | |||||||||||||||||
报考学校 | 第二批 | l、 | 2、 | ||||||||||||||||
录取学校 | |||||||||||||||||||
家庭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 作 单 位 | 年收入 | |||||||||||||||
家 庭 | |||||||||||||||||||
主 | |||||||||||||||||||
要 | |||||||||||||||||||
成 | |||||||||||||||||||
员 |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原 因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农 场 、_/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毕 业 学 校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 县 教 育 ,—、 教 科 、-, 局 农 垦 总 局 教 育 局 意 见 | ● 签字: 年 月 日 |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中海油教育扶贫资金孤儿助学项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户籍所在地 | 相 | |||||||||||||
就读学校、班级 | 片 | ||||||||||||||
家庭详细地址 | 邮编 |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 作 单 位 | 年收入 | |||||||||||
监护人 基本情况 | |||||||||||||||
申请理由 (学校填 写) | 申请孤儿签名: 校长签名: ● 年 月 日 | ||||||||||||||
市县民政 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县教育 (教科) 局、农垦总 局教育局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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