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4期 (2004-07-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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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继续实施海南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在全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强化日常与事前监督的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条块结合,各方联合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大打击的力度,努力使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有明显改观。

  二、工作重点

  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整治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海干产品。整治重点区域:各类集贸市场、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学校食堂、旅游餐饮接待酒店。

  整治重点行业和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屠宰业,食品生产加工业(重点是椰果等具有我省资源特色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和海干产品加工业),食品批发贸易流通业,餐饮业,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企业等。

  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开展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明显降低,达到全国较好水平。

  1.查处在种植蔬菜水果中使用高剧毒农药的非法行为。对全省大宗农产品基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严格控制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进人市场。

  2.对县级以上城市的农贸市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和经营农产品超市的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和完善农药残留监测机制,定期对蔬菜水果进行监测,农药残留超标的不得进人市场。建立挂牌销售市场,检测结果在相应的摊位上立牌标明,公布于众。查处将陈化粮当粮食进行倒卖的非法行为。

  3.清理整顿农药经营市场,严厉查处销售与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的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违规行为。

  4.对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及食品加工场(厂)的环境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监督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

  (二)对海干产品加工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非法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加工海干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暗访或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海干产品加工场(厂)进行检查。对各大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土特产批发市场销售的海干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凡是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含有农药等有毒物质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三)对学校食堂、旅游接待酒店、建筑工地餐饮点等群体餐饮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对学校食堂和餐饮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中专院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市、县重点中学、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及幼儿园等机构的食堂,必须于2004年9月1日前完成初步整改工作,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公立学校,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食堂整改方案,于2004年9月1日前分期分批整改完毕。

  对旅游接待酒店、企业食堂等群体餐饮业,要依据《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标准,加快量化评审工作。对量化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不予许可或停业整改。

  (四)对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和药物残留超标进行整治。通过治理,使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严格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检测条件的要定期抽样检测,发现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整顿渔业投人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和饲料的监管和指导。

  (五)严格把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人关,使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比例达到95%。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关口前移,严格生产条件,严把安全食品生产关,凡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

  (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严查用非食用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清查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点,取缔无证照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利用工业化工原料进行农产品加工的违法行为。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酞、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使用的监管力度,基本消除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食品配送中心进行逐一检查,督促其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制度,配备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专业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没有达到相关要求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法定管理检测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测。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菜市场以及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食品配送中心的食品实行定期检测。

  (八)加强禽畜屠宰管理,坚决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目前还没有完全确定生猪屠宰定点场(点、的市、县,市、县政府要进行清理整顿,尽快定点。定点屠宰点建设改造未达标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规定要求的,要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予以关闭。生猪产品进入市场要实行“两章一票”制,即: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开给肉品检验合格票证;动物检疫部门要确保生猪宰前宰后的检疫,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对没有“两章一票”的生猪产品,一律不许进入市场,并视为私宰肉,给予没收。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私屠滥宰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彻底铲除重大私宰窝点。省商务厅要牵头组织巡查组,对市、县打击私屠滥宰情况进行巡查,坚决遏制各地生猪私屠滥宰现象。

  (九)开展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对全省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人条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组织开展对超市、食品经营单位的儿童食品进行抽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生产、销售儿童食品的不法分子。

  (十)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刷企业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印刷点,逐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阻止印刷厂家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分子提供包装材料。

  (十一)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试点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组织好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为我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积累经验。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住重点,进行深入、全面、彻底的治理。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落实强有力的整治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伞,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局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执法。市、县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揭露丑恶现象,警示违规行为;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领导。各市、县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情况报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电话:65375419,65318647)。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7月31日前将具体工作计划报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4年8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果断得力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县政府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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