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3期 (2004-07-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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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关于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19号文和中央领导同志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关闭;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取缔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选择我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指定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进行整改。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琼府办〔2003)92号)等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持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所(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整顿危险化学品运输。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依照《条例》等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使用中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查检验。

  (五)整顿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核实购买单位经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及用途,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保存1年以上;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电镀厂、黄金矿山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

  (七)整治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要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其名单如下:

  组长:刘琦(副省长)

  副组长:王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廖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林捷(省公安厅)、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戴启元(省交通厅)、隋枝叶(省卫生厅)、刘义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庭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杨青年(省建设厅)、李洪波(省农业厅)、陈树根(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严士学(省邮政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65356409,653394050

  (二)各部门具体分工: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颁发定点证书,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对无证照非法经营的单位予以查处取缔。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7.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8.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9.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0.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1.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对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负责成品油零售、批发企业和运输汽油的油罐车核发((海南经济特区燃油经营许可证》和《汽油准运证》,并对是否持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未持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查处和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拟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邮政、农业、消防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

  (二)严格执法,从严追究。

  按照《海南省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琼府[2001)82号)等规定,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力,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人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与此同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以强化社会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人进行。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在深化整治过程中,始终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五)逐级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各市、县要于2004年12月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市、县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4年7月巧日开始,到2005年2月28日结束。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于2005年3月2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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