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3期 (2004-07-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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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4〕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琼发〔20031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琼发〔200313号)的精神,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科技支撑,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一)进一步提高对科技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相对而言,目前我省科技进步水平仍相对滞后,科技综合实力薄弱,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展靠科技,科技靠创新,创新靠人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琼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在创新中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二)今后4年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琼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建设的贡献率;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及科学普及力度,创新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创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三)今后4年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目标:科技进步对经济建设增长的贡献率,力争从目前的4/-%提高到46%,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实验室达2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5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50%;全面建设农业科技服务 "110'’网络,构建农村科技服务推广和科普平台;多数市、县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以上;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劳动力的科技素质显著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大力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四)深化改革,增强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深化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全员聘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创新分配机制,增强创新能力和活力。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制改造。

  (五)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并将其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扶持。凡对重点实验室投入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省科技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六)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将其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扶持。凡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投入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发生额计人成本。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和引导,建立规范的现代科技管理制度。

  (七)大力发展壮大民营科技机构。放开经营和放宽出资形式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其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吸引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创办的各种民营科技机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在对企业采取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应享有同等待遇。

  (八)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机制。把专利工作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专利成果,推动专利实施,加快产业化进程。将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评价技术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作为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评定依据。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引进和出口前,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对在专利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九)建设国家级的三亚农业科学城。以南繁育种为重点,高标准完成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使其成为广集科技人才和科研、推广、示范、科普为一体的科技创新平台。

  三、切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大力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继续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科技成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引进推广科技成果,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加强海口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和海南储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将其建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十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省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业务。设立省、市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对优势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的作用。

  (十三)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制环境。加快研究起草《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起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科技成果评估,开展技术合同认定,落实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措施。

  四、大力扶持商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采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与我省优势产业或资源特色相关联的企业、项目和产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十五)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推动科技评估、法律咨询、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接待日制度,加强省高新技术企业联谊会工作。

  (十六)加快科技园区建设,构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平台。加快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将其与海口“药谷”、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办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实现二次创业。把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化工城和老城开发区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区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五、加强农村科技工作,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十七)全面建设农业科技服务“110”网络,创新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将农业科技服务“110”网络建设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与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有机结合,整合科技资源,增强农村科技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十八)实施“星火”农村奔小康行动计划。建设“星火”科技产业带、密集区、示范园,培育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农村“星火”培训网络、智能农业网络等各种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技下乡和科技培训,提高农民技术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文明进步。

  (十九)加大科技扶贫工作力度。认真总结推广科技联结扶贫工作做法和经验;增加扶贫资金,提高科技扶贫的比例;联手扶贫工作注重帮技术,加强贫困地区科技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继续争取实施联合国小额信贷科技扶贫项目。

  (二十)加大科学普及力度。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有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科普投入,组织好科技活动周活动,加快科普培训基地以及场馆建设,把群众性科普活动落到实处。

  六、以人为本,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

  (二十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和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省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学科带头人和实用技术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不拘一格地吸引和合理使用科技人才,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搭建科技人才施展才干的平台。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新机制,积极开展各种科技创新活动,使之真正成为培育、吸引科技人才的重要载体。加强与东盟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东盟华人科技人员联系网络,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十三)改革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调动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对课题经费进行全成本核算。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落实科技计划课题评估评审行为准则和科技评价方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四)建立项目资助机制,吸引科技人才。将省科技计划与科技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建立项目资助机制,通过项目招标、技术委托、合作开发和对外交流等形式引才引智,推动科技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形成。

  七、不断增加科技投入

  (二十五)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应高于地方一般预算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尚未安排科技3项费用的市、县,必须依法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积极组织科技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二十六)积极促进社会科技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人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视同实现利润。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达到2%以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发放贷款。科技部门要积极协调,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项目信息。对省级科技部门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

  (二十八)建立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级政府要将加快科技进步的目标具体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并将其作为衡量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科技进步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进一步加强科技部门建设,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科技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形成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合力。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告省政府。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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