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3期 (2004-07-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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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4〕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去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土地市场秩序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管理

  (一)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工作。有关市、县政府要按照调整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保留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立足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突出特色,带动和辐射区域经济。特别是整合、压缩核减了规划用地规模的开发区,要根据省政府重新核定的规划用地规模,尽快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的范围。各开发区要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分工、自身优势和特色,明确其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明确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时序和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紧密衔接。

  (二)加强开发区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不得将土地管理权、规划权下放给开发区。要按照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坚决杜绝盲目开发、零星建设、遍地开花。鼓励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切实发挥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规模聚集效应、发展经济中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开发区整体功能的提升。依法处置开发区闲置的土地,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对近期不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组织进行复耕,严禁弃耕撂荒,确保开发区土地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

  二、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按照国家关于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要求,建立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和土地集约利用的新机制,努力实现从粗放利用向集约利用的根本性转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被国家列为限制项目的供地,确需供地的要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对被国家列为禁止供地以及不符合我省产业布局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供地。对有发展前景,无污染、占地少、耗能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要保障供地,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实施用地指标分类管理,对纳入指令性指标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突破指令性年度计划指标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要优先保证工业、交通、公共建设等项目用地。将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合理制定供地计划,实行适度从紧的供地政策,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逐步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要规范供地计划的公布和竞买者的资格限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

  (三)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特别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处置被司法查封的闲置建设用地。处置收回的土地要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近期不开发建设且适宜农业种植的,要采取签订短期租赁协议的方式,将土地租赁给农民耕种。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率和改善城市功能环境。

  (四)加强用地定额管理。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鼓励和促进集约用地,防止浪费土地。抓紧制订各类产业土地单位面积的投资指标,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各类开发区一般每平方公里实际投入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具体项目一般每公顷实际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土地审批等各个相关环节上,都要把集约用地作为报批审查的基本原则贯穿全过程。实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严格备案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

  三、认真清理征地遗留问题,切实加大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清偿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的要求,对历年来土地征用过程中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检查,并逐宗提出清偿处理意见,制定并公布偿还计划,于2004年底前清偿兑现完毕。

  对属政府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各市、县应在财政土地收益专户中优先安排支付,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对在2004年底前没有清偿兑现完征地补偿款的市、县,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外,不予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于用地单位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划给用地单位相应的用地面积,剩余土地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政府负责支付拖欠的征地款,或退地给农民,或在协商的基础上,划出相应土地抵偿拖欠的征地款。省监察、土地、农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清偿农民征地补偿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三统一”制度,大力推行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整理

  建立健全政府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和土地储备库,将城镇规划近期需开发利用的土地、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处置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公开供应的“三统一”制度。要加强对储备土地再供应管理,政府储备土地必须由政府统一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可授权政府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确认的土地资产量范围内申请储备土地信用融资,储备土地用于银行信用融资的,可以办理土地抵押预登记手续。要切实纠正各种形式下放土地管理权和多头批地的现象,制止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随意将国有土地划转其他部门或企业管理的行为,禁止擅自扩大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范围,以及基础设施补偿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

  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一)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配强市县、乡镇与村三级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今年内完成基本无争议农村土地的确权发证任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县、乡镇及基层单位,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切实保证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确权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农垦、林业、水利、侨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属单位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履行各项法律手续,加快确权进度。要教育下属单位从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与农民集体的土地利益矛盾,创造场乡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妥善处理土地纠纷问题。要结合土地确权工作,全面排查土地纠纷案件,对纠纷的土地逐宗核定界线,锁定范围。要区别不同土地纠纷的类型,以及政策规定界限,先易后难,分批解决。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规定,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六、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认真落实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插手土地交易和阻拦、干预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要严肃处理。要建立联合土地执法体系,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土地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责任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特别是对那些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造成严重破坏和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不但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公开曝光。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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