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9期 (2000-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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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琼府〔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作了具体规定,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同时,《立法法》对各类法律规范的效力、适用规则及法律监督作了重要规定,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立法法》,对提高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现依法治省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立法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立法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构筑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要通过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今年第三季度,省政府将举办《立法法》专题讲座,请有关专家给省政府领导作《立法法》学习讲解。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干部学习《立法法》。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立法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道《立法法》的基本精神,自觉参与各项立法活动。

  在全面深入学习《立法法》的基础上,要注重研究和分析本地方、本部门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办法。要联系建省以来的政府立法工作和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贯彻实施《立法法》的研讨交流活动。今年第四季度,要召开省政府系统贯彻实施《立法法》研讨会暨2001年省政府立法项目论证会,邀请专家学者讲课,组织有关厅局立法人员,共同探讨如何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立法法》、用好特区立法授权、提高我省政府立法质量的有关问题,把学习《立法法》活动引向深入。

  二、坚持立法为民宗旨,促进立法民主。 体现和维护最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立法要认真贯彻《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扬立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在制定过程中要通过公布草案、组织听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意见,使立法过程成为一种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过程。要组织撰写学习《立法法》的体会文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自己在立法方面享有的权利及实现权利的途径。有关新闻单位对此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执行法定程序。 政府立法工作必须自觉遵循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立法工作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应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地方不得规定。应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得以政府规章规定。《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照《立法法》作出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参照《立法法》作出规定。因此,在省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立法程序方面的新规定之后,省政府再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作补充和修订。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选配精干人员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通过《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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