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9年 第2期 (1999-02-2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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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的指示,尽快盘活我省积压房地产,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1999年1月20日省财经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在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期间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商品房建设,并结合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认真解决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通过调整着重解决住宅小区绿地比率偏低、功能不配套等问题,创建优美、舒适的城市居住环境。

  二、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以及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设施、工业、高新科技、教育和旅游项目配套的房地产项目应首先使用已圈占的闲置土地,如闲置土地不足或不适宜项目建设,可新征用土地,除此之外,不再批准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三、不再批准高档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已立项报建但未开工的实行缓建;已开工的项目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修改设计转化为普通住宅项目进行建设。

  四、凡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高档商住楼、高档公寓项目,有关部门不再批准立项和新开工;对自有资金投资的高档商住楼、高档公寓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

  五、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不再批准市区内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居民普通住宅要尽可能利用空置商品房,或将“半拉子”工程转化建设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

  六、不再批准新建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要尽量利用空置商品房或“半拉子”工程转化为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确需新建的,其立项、开工等手续由省有关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七、不再批准海府地区建设大型商场和高档写字楼。

  八、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各级党政机关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

  九、其他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要严格坚持规划到位,以销定建,完善配套,切实加强管理,避免造成新的房地产积压。

  十、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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