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1期 (2004-06-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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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4〕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

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行为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打击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力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举报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举报人对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等单位及其个人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受理:

  (一)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二)按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

  (三)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四)未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缴;

  (五)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

  (六)未按有关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收、少收和自行减免非税收入;

  (七)不按规定的级次缴交政府非税收入;

  (八)使用省财政部门已明文规定作废的财政票据;

  (九)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含使用白条收费、使用自印或者到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费、只收费不开票等);

  (十)伪造、印制和销售假财政票据;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上述违规行为,应向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只收费不开票的,举报人须陈述事实经过并有见证人作证。

  同级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举报案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查核实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理机关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上述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奖励现金200元。

  举报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万元的,财政部门可按查实后实际人库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奖金数额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数名举报有功人员,应视其贡献大小确定奖励数额,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或者贡献较大的举报人。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不能提供证据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掌握证据,正在办理的案件;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时效的。

  第九条 举报人对调查核实结果不服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巧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财政、监察、价格等主管部门须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同级国库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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