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22期 (2004-11-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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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于2004年11月1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主导作用。

  1.2.3 属地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的报告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1.2.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1.2.5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2.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2.7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2.8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2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1.4现状

  1.4.1海南省常见自然灾害现状及趋势

  我省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热带风暴、暴雨、雷电、龙卷风、高温、低温阴雨、洪涝、干旱等灾害常有发生。年平均因强热带风暴受灾面积560多万亩左右,近年来显现出发生次数增多,频率加快,面积扩大,危害加重的趋势。我省地处复杂的地质构造带,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具有发生强震的构造背景。历史上曾有多次地震和火山喷发,1605年琼山地区曾发生7.5级大地震,极震区烈度达10度,死亡3300多人,72个村庄沉陷海底;2004年陵水县近海发生五次四级有感地震。我省中部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我省森林覆盖率为54.5%,被列为国家重点林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

  1.4.2海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现状及趋势

  随着我省公路网建设的加快、航权开放和粤海铁路通车,人流、车流、物流量增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由于技术、设备和生产环境的限制,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建筑安装事故、渔业生产事故现阶段仍将面临多发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民航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但总体上不容忽视;境内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随着我省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危险物质的数量增加,化学事故和重大工业事故发生几率增加;我省是一个岛屿省份,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薄弱,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人们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4.3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及趋势

  近几年来,我省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疟疾、麻疹等传染病曾经出现局部暴发流行,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疟疾、霍乱、炭疽病流行和登革热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非常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人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长期存在。

  1.4.4海南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及趋势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急剧增多,存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因和客观条件。当前比较突出、比较普遍问题是:因土地、山林、水域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因企业改制触动或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不满;因某些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易导致矛盾激化;劳动就业、毕业分配、军人转业安置、工资待遇、劳资纠纷等矛盾,也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工矿企业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而酿成的纠纷;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处理不当引发群众性不满。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使引发事件的矛盾更为复杂尖锐。持枪杀人、抢劫、爆炸、劫机、劫船、劫车、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其行为后果也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大量公私财物安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邪教组织突出的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利用企业、高校以及民族、宗教、物价等问题,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制造动乱,已呈现出内外勾结和向国内蔓延的态势。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加,涉外跨国、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我省粮食供应对省外粮食市场依赖性大,群众购粮行为易受各种因素影响.引发粮食市场的波动。食品价格受制于市场供需影响。煤炭、电力、运输等能源的紧张状态也未根本扭转,仍是可能导致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1.5 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5.3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5.4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5.5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6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5.7 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或者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

  1.6 适用范围

  1.6.1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6.2 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省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二)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三)决定启动预警和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四)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五)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长、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2.1.3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能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5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快速反应能力。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省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省I 、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6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长担任总指挥长。

  2.1.7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或者副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三)参与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相关工作;(四)参与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及趋势;(五)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六)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1.9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附件1。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见附件2)

  2.3.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琼部队、驻琼武警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中央驻琼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种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2报告

  3.2.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和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3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省将逐步使用统一的'110'报警电话报警。

  3.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2.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获得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市、县政务网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省人民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发生II级和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3.6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省、市实行对等通报。发生IV级、III级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生 II级和I级事件,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外的相关省、市各级政府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须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预警

  4.1预警级别

  4.1.1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1.5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统一发布。

  4.2预警期的措施

  4.2.1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五)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预警的解除

  4.3.1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V级、III级事件,启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I级、I级事件,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1.2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省外发生涉及本省的 II级和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台办、省外宣办、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一)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四)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省长亲临一线指挥;(五)批准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分管副省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六)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同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将省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省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5.2 扩大应急

  5.2.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省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3指挥与协调

  5.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5.3.2省专项预案启动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省长或者经副省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执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公安厅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卫生厅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负责人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3.8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新闻报道

  5.4.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应急结束

  5.5.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5.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应急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生地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灾难以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内要迅速恢复受难者的生命支持系统,保障食物和水的供应、搭建临时住房、恢复电力等,达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致残、致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6.1.3恢复重建。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6.2社会救助

  6.2.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3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的基础上,作好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

  6.2.5由省卫生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6.3保险

  6.3.1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保险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省与市、县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结合,光纤通信与微波、卫星通信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应当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可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重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7.1.2构建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建立卫星、有(无)线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通信指挥。

  7.1.3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把本部门收集整理的基础数据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数字化地形图、人口及建筑物分布、“生命线”工程、危险品分布、主要厂矿企业分布等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资保障

  7.2.1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应建立物资数据库,制定物资动员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情况调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药品以及生产企业、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和专项物资调度制度以及相关措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与其他省市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同时与本地方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2.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为提高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7.3.3省公安厅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省军区负责整合训练核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燃气、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校和村委会、街道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要加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的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7.3.4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3.5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省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4.3发生II级和I级灾害事故时,省交通部门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省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省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7.5.2由省卫生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4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7.6.1省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用。

  7.7.2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7.8经费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应急保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8.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9社会动员保障

  7.9.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10避难场地保障

  7.10.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7.10.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11法律规章保障

  7.11.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7.11.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逐步形成以政府在应急状态下政府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力和义务等为对象的具有经济特区特点的地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准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7.11.3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按立法规定程序进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省发展与改革、建设、人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2.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适时设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8.2.1干部培训。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应培训课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纳入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8.2.2学校教育。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8.2.3市民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8.3演练

  8.3.1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需要公众参与的,需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省政府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平时将对各单位演习工作进行检查。演练方案和演练场所要保证安全、合理。

9.附 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9.1.2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政府应急管理指挥组织体系、政府应急管理原则和责任以及处置过程,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阶段的处理程序,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9.1.3总体应急预案: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实施综合性应急管理措施的预案。

  9.1.4专项应急预案:指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9.1.5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9.1.6监测:指通过设备和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9.1.7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公告。

  9.1.8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省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所呈现的状态。

  9.1.9先期处理: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9.1.10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9.1.11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9.1.12紧急状态:指在特定地区或者全省范围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人的一种临时性严重危机状态。

  9.1.13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者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他事件。

  9.1.14祸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9.1.15后期处置: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

  9.2 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9.2.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件的频发性、后果严重性、可操作性和协调面的广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应当制定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3 省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9.3.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由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

  9.4预案审定和管理

  9.4.1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省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以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

  9.4.2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9.4.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5责任追究

  9.5.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二)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六)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和命令的;(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九)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十)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5.2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三)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五)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5.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6监督检查与奖励

  9.6.1监督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部门预案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6.2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7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10.附 录

  10.1省专项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海南省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海南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交通(公路水路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

  海南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海南省内外贸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类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10.2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2.1自然灾害

  10.2.1.1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10.2.1.2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风暴、冰雹等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0.2.1.3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省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省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省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10.2.1.4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

  2.造成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10.2.1.5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2.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

  10.2.1.6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省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10.2.2事故灾难

  10.2.2.1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省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或者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0.2.2.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7.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0.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10.2.3公共卫生事件

  10.2.3.1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一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省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10.2.3.2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30%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10.2.3.3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省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市、县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市县的事件;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省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省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10.2.4公共安全事件

  10.2.4.1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省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0.2.4.2重、特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10.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4.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1000亩以上的案件;

  巧.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6.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9.在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10.2.4.3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省内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和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人境事件。

  10.2.4.4恐怖袭击事件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10.2.5上述标准所称.‘重大”、.‘特大”,对应本预案分级标准,“重大”即为“相当严重”,“特大”即为“特别严重”。

  10.3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与指挥系统示意图(附件1)

  10.4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部门组成及协作支援矩阵图(附件2)

  10.5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预普启动流程示意图(附件3)

  10.6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示意图(附件4)

  10.7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处置程序示意图(附件5)

  10.8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整合与责任部门示意图(附件6)

  10.9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附件7)

  10.10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0.10.1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格式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记录表

  报警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报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警内容  应急  处理  措施  建议  领导  批示  处理  结果

  10.10.2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    年    日    时    分

  事件基本情况 事件发展 趋势预测 应急 处理措施 建议

  10.10.3海南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

  公告格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xx的预警公告    第    号

  (发布机关)    年    月    日

  10.10.4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卡

  应急处置责任卡  突发公共事件名称  部门或者职位

  牵头部门  协同部门  职责:  具体操作程序:

  注:此卡分红、橙、黄、蓝四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相当严重、比较严重和一般严重等四个级别的责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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