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0期 (2004-05-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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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

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省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 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 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乔、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

  第十条 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比例应占总树种60%以上。选定骨干树种要突出植物多样性。

  (一)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种;

  (二)500-2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

  (三)2000-5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四)5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70种;

  (五)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0种;

  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不得直接从野外取用。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苗木要求带冠,冠形要匀称。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 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人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 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树种选择要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区域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2%。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开发、培育海南乡土树种,并大量储备城镇绿化常用的大乔苗木。

  第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应多植庭荫树,适当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用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材料。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宜树种。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绿化规划指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等旅游酒店设施和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0%。树种选择应与建筑的性质和形体相结合,植物配置、构图意境体现本地特色,注意植物的时相、季相、景相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风景旅游区、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行道树应按照《海南省城镇绿化行道树常用树种名录》提供的树种,选择根深、干直、冠大、分枝点高、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二十三条 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 风景林地、城边林等其它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选种观赏花果等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和隔离防护绿带;停车场内应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地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第二十七条 倡导立体绿化。城镇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镇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城镇绿地植物的配置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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