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0期 (2004-05-31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省第三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今年下半年任期届满,需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村委会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一件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落实,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海南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村委会民主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利于选好配强村委会干部,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营造农民增收的良好氛围。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落实,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扩大基层民主为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耳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任务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

  三、步骤和时间安排我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从2004年6月开始,至2004年12月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为宣传准备、选举实施、建章立制、验收表彰4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4年6月至7月)。1.建立选举指导机构。建立海南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由省委副书记罗保铭担任,召集人由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方晓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德春,省政府副省长江泽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负责。各市、县(区)和乡、镇要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2.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和各级选举工作人员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和中办发〔2002]14号文件,明确村委会选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规程,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来。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宣传车、公开栏、黑板报、横额、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确村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帮助他们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熟悉选举程序和要求,掌握投票方法,坚持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切实抓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省负责培训市、县(区)的选举骨干,市、县(区)负责培训乡、镇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负责培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增强他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组织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宣传、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宣传、司法部门和普法队伍的作用。

  3.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选举办法》第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的规定,落实好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所需的调查摸底、宣传、会议、培训、试点、表彰以及选票、报表印制等经费。

  4.部署选举工作任务。省、市、县(区)和乡、镇要分别召开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会议,公布本辖区选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本辖区的选举工作任务。

  5.抓好选举试点工作。省级要抓好2个汉族和2个少数民族村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由省民政厅制定。各市、县(区)也要选择2至3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选举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选举工作。要组织本辖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到试点村进行实地观摩,学习经验。

  6.做好第三届村委会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工作。乡、镇要组织村民对第三届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要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在6月1日开始对第三届班子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评议、检查或审计结果要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7.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县(区)和乡、镇要围绕村委会选举工作,摸清本辖区各村的人口、户数、村民小组数等基本情况,掌握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度、乡村干部群众的选举思想动态以及家族、宗族、派别等情况。尤其要分析上届选举难点村的难点根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

  (二)选举实施阶段(2004年8月至11月)。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乡、镇要指导各村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其主持本村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此出现的缺额,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起草本村的选举方案,具体规定本村的选民资格、村委会成员名额、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及流动票箱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时间步骤等。选举工作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3.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依照《选举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认真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于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发放《选民证》。

  4.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要按照《选举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投票提名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不得采用乡、镇党委、政府或村党支部、人民团体等组织提名的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在选举日5天前张榜公布,并介绍候选人简历。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5.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市、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要派人到各村现场指导。各村必须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对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的人员,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

  6.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移交公章。选举大会的所有投票活动应当在选举日内完成,并将选票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规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市、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联合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和村委会公章(第三届村委会应在选举日当天,选举大会召开之前将村委会公章交乡、镇政府封存)。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后,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监督上届村委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移交办公设施、财务帐簿、经营资产、文书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8。设立村委会下属机构。在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之后,新一届村委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委会的下设工作委员会;主持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和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委会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各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村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制定村民小组长、副组长选举的具体规定。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20日)。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认真研究修订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开展村民自治、发展经济的规划和工作目标,发动村民依法修订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村委会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4年12月21日至31日)。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都要进行检查和总结表彰。检查验收采取乡、镇自查,市、县(区)普查,省抽查的办法进行。各级都要写出选举工作总结逐级上报。市、县(区)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选举情况统计表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政府将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抽查,对组织严密、程序规范、选举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区)和乡、镇进行表彰。验收的具体标准和表彰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四、第四届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指导

  我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敏感度高的工作,关系到全省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要将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下半年中心工作之一,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选举工作机构,落实选举工作经费,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有条不紊地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在组织指导工作中,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届期、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省部分村在前几届的换届中没有在省统一部署的时间内完成选举任务,造成到第四届换届时,一些村还是第二届班子,一些第三届村委会任期只有几个月、半年、一年多、二年多时间不等,难以统一进行选举部署、组织指导。为此,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时,全省所有村委会不论届数、任期时间长短,都视为第三届任期届满,统一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第四届村委会选举。

  (二)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市、县(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乡、镇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点,把握好各个关键环节,开展深人细致、扎实有效、有针对性的工作,确保村委会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 ) 14号文件提出的四个提倡。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

  (四)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的规定,对未经市、县(区)党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在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乡镇干部、广大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化解矛盾,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切不稳定因素的蔓延。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第一线处理,并迅速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要尊重农民群众的上访权,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复信、回访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来信来访不及时或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做好落选干部的善后工作和当选干部的培训工作。对在这次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关心其生活,按有关规定落实离任待遇。对新当选的干部,要按照市、县(区)负责村委会主任,乡、镇负责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分级培训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

  在抓好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各市、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城镇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统一届期,换届选举工作同时部署,同期进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