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20期 (2004-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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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4〕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3年10月,我省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项目。新工资制度运行后,大多数市、县和单位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工资分配政策。但近几年来,个别市、县和部分省直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外还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项目,且项目的名称、出台方式、发放办法等均不够规范。这既不利于维护我省工资收入分配的正常秩序,也不利于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处理不好,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和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和执行政策,加强对津贴、补贴项目的管理,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津贴、补贴制度。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津贴、补贴项目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审批程序。除了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市、县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动用财力建立各种津贴、补贴项目。需要新建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各市、县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凡不符合规定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应予以取消。各市、县和各单位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4年12月前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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