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4-04-19 16:27 来源: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 【字体:   打印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实录
(2024年4月19日)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我们聚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彤女士,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处长梁景先生,请他们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梁彤女士作主要发布,向大家介绍我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情况。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彤:

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全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情况。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科技的广泛应用,当前我国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有2亿多人,而我省也约有300万灵活就业群体,该群体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住建部在全国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城市为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6个城市;2023年在武汉、济南、青岛、昆明、湖州、包头、晋城7个城市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除13个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也陆续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我省虽然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业务,但存在制度支撑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覆盖灵活就业人群不广等问题,为落实好住建部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自贸港百姓解决住房问题,我局在充分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办法》在制定时确立了“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缴存范围、缴存机制、使用政策、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等相关内容,为顺利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办法》从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考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宽进宽出。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消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不能提取的顾虑,更好保障权益和更有利于制度推广。

二是灵活缴存。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

三是使用同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四是补贴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夯实自贸港民生住房保障基础的重要举措。《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海南圆梦安居。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并适时完善政策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制度吸引力和受惠面,促进自贸港人才集聚和住房消费,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廖宝祺:

谢谢梁彤女士详实的解答。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现在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

答记者问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请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和条件是什么?谢谢。

梁彤: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只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比如个体经营店主、平台经济从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外,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三沙卫视记者: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该如何选择?谢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处长梁景: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我省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对应基数进行缴存。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直播海南记者: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两个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谢谢。

梁景: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设计的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方面,不同于单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除上述不同之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贷款额度、还款能力计算标准、办理流程、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与单位职工一致。

谢谢!

海南日报新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是否与单位职工一样计算利息?找到工作单位后,是否能从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变为单位职工?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外省找到工作单位后,在我省缴存的公积金能否转移接续到外省的工作单位?谢谢。

梁景: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利率为1.5%。

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可转为单位职工缴存;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支持政策?谢谢。

梁景: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税额扣除、缴存补贴以及低息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税额扣除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补贴是指自2024年5月1日《办法》施行之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

低息公积金贷款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依规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1%,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3.75%。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100万元,期限3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12.99万元。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廖宝祺:

谢谢梁景先生的回答。各位记者朋友还有其它问题吗?如果没有,本场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持续关注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政策解读实效,提升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助力更多灵活就业群体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会后各位记者朋友如果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请与我们省新闻办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再次感谢2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和解答,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和嘉宾的积极参与。请大家稍事休息,接下来上午11点欢迎大家继续参加省新闻办举办的海南省2024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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