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17-1151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03-16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17〕27号发布日期: 2017-03-24
  • 主  题 词: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7〕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我省土壤环境总体状况良好,但部分金属矿山周边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北部地区土壤重金属背景值较高,局部区域存在一定土壤环境风险。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环境优势,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确保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以及“十二五”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的基础上,以超标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对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围绕农用地重金属高背景区、重点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和固废处置场所等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开展琼北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全面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2020年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潜在污染地块基础信息收集和初步采样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普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质局等参与,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须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改革与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2020年底前,以重点企业、固废处置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农产品基地为主要对象,增加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全覆盖,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三)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地下水环境基础调查等相关数据,建立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品质、灌溉水水质、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地质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5年前完成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地质局等参与)

  (五)控制和减缓农用地土壤酸化。综合应用稳定水田比例、降低复种指数、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水旱轮作、粮蔬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控制和减缓土壤酸化。海口、三亚、儋州、文昌、临高、澄迈、定安、乐东等市县应制定本辖区农用地土壤酸化防控方案。到2020年,全省农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水平总体有所提高,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增加20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施肥过度、滥用农药等不当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市县均须于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方案中应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责任主体、管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七)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食用农产品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集中的市县要制定实施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加强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管控区域,相关市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开展东方、昌江、乐东等市县辖区内矿区周边农用地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轻度和中度超标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91万亩,重度超标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1万亩。(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市县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情况。海口市和三亚市应在2017年底前分别完成对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原有企业设施用地的调查评估。(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九)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调查,编制重点监管行业历史搬迁企业用地清单。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等参与)

  (十)落实监管责任。省和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省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用地程序。省和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一)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空间布局,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土壤功能定位和开发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执行《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和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新建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内。合理规划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建设项目布局,全省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垃圾处理设施。落实《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到2020年,全省生猪出栏量控制在600万头左右。各市县编制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年底前划定水产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十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对可能造成土壤环境影响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辐射污染的具体措施。项目退役时,要按照要求落实退役程序,开展对土壤及周边环境的去污、处置、评价等工作,待建设项目用地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正常使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定期开展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四)严控工矿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金矿、铁矿、铅锌矿、铜钴矿、钼矿等矿区的监管。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根据《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历史尾矿库排查,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到2020年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编制须开展辐射安全监管矿山开发的目录并定期更新,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做好矿山排土场、排石场等的生态复垦,到2020年,完成全省85%矿山的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矿区土地复垦总面积达到780公顷。(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审批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应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与2013年持平。加强对电子产品废品回收、汽车及电动车回收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拆解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三无”企业或防范企业违法行为,防止电子产品及废旧机动车回收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加强对排放有机污染物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海口、洋浦、东方等地的化工企业、油气存储场地和危险品码头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场地监管,定期对全省重点储油罐、加油站周边土壤环境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砷渣和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督促企业制定大宗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有序实施,继续支持昌江石碌铁矿等矿区利用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建筑砌块、建筑彩砖、路沿石等环保材料。建立完善废旧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废弃机动车船拆解、电子废物、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应规范完善自身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及安全处置的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五)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力争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减少5%,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广绿色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化学农药使用,到2020年,全省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直接或加工有机肥、沼气等方式还田,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切实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并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网络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年回收处置废旧农膜2万吨、农药包装物1000吨,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80%,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建立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的监控体系,畜禽粪便、沼液沼渣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主要污染物达到农用标准后方可利用,防止兽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推广养殖小区模式,鼓励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建设20个区域有机肥加工中心,形成畜禽粪污年处理能力400万吨,有机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海口、儋州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止高位池和工厂化海水养殖污染周边土壤或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十六)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建立显著的分类标识,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推进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试点示范;对疏浚工程产生的受污染底泥建立完善的管理台帐,严禁随意倾倒,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疏浚工程(河道、湖泊)污染底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将满足农用标准要求的堆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管,防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继续实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十三五”期间完成58座存量垃圾场封场治理,85座存量垃圾场异地清运治理。对重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和评估,控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建立“户分类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广有机垃圾堆肥等技术,在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资源化。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工艺实施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50%,乡镇和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未明确修复主体前责任主体不得变更或土地不得流转。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定安富文金矿区、东方二甲金矿区、东方不磨金矿区、昌鑫钴业焙烧渣堆场等区域先期选择环境风险高的地块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到2020年,完成治理与修复超标耕地1万亩。(省农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质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告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进展,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培育一批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七、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科技支撑力度

  (二十一)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8年底前发布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技术规范,2020年底前颁布海南省有机肥、沼液、沼渣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常量及微量金属元素含量标准,发布酸性土壤重金属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优化整合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支持力度。整合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大学、省地质局、省农业科学院和环保、国土、农业、卫生等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的科研资源,建设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全省建立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推进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在琼北区域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试验基地,开展重金属高背景土壤酸化阻控与改良、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应用示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地质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转化应用。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引进国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技术。结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受污染农用地、重金属污染用地等污染地块,在昌江、东方、定安等市县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逐步建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四)明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将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市建成区和13个蔬菜产业重点市县和产粮油大县的农用地划入重点监管区域,将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老城工业园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列为重点监管园区,将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和伴生矿生产加工等行业列为重点监管行业。根据我省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上述区域、园区及企业用地的土壤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4个重点监管园区和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监管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基层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省级和市县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相关内容,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土壤污染紧急事件的管理权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提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复合污染过程、生态环境毒理监测能力,提升海口、三亚、儋州地级市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高县级站土壤采样及现场执法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其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七)加大财政投入。省和市县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市县。(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矿山采选、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社会监督。省政府定期发布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县政府定期公布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检察机关推动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土壤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资源破坏等土壤污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全面推进大中小学生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干部、企业、社区教育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十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环境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自2017年起,各市县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四)严格评估考核。2017年12月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各市县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组织部门对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部门、市县、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际旅游岛的决胜阶段,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作出贡献。


  附件:1.产粮(油)大县(市)名单(2个)

      2.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名单(13个)

      3.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清单(143个)

      4.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清单(18个)

      5.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7家)

      6.重点项目列表

      7.部门任务分工表


  附件列表: 2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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