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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8-2166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8-12-29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轻型汽车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文  号:琼府办〔2018〕76号发布日期: 2018-12-30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轻型汽车
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决定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六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三、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禁止注册登记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可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四、达到“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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