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18期 (2019-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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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税〔2019〕516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海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琼组通〔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琼组通〔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支持我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资金。扶持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扶持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支持村集体发展种养业、餐饮民宿、农家乐、乡村旅游观光等产业;支持村集体创新发展农业信息化、农产品电子商务、文化体验、品牌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养生等新兴产业;支持村集体创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等集体经济实体;支持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整治零散土地、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方式增加村级集体经济,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

  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办公费用、购买礼品、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发放个人补贴等;不得用于建设路、桥等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建设楼堂馆所、偿还乡村债务等,以及不得用于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支出。同时,坚守生态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 省财政厅商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各市县(洋浦)扶持行政村数,指导市县(洋浦)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扶持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财政扶持资金预算下达市县(洋浦)财政部门;并于每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省级财政扶持资金预算下拨市县(洋浦)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县党委和政府统揽本市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市县组织部门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本年度本市县扶持行政村数分解给乡镇。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本级扶持资金,与省财政下达的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并根据乡镇扶持行政村数将扶持资金下拨给乡镇。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村财镇管工作,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扶持行政村数以及各行政村实际情况,选定本年度扶持行政村,并将扶持资金拨给行政村账户。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用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成果,做好土地流转协调、村民组织动员、引资合作服务等工作,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造条件。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由村党组织牵头,按照村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乡镇党委和政府备案。实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公示制度,全面公开项目投资情况或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职责任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党组织代管)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业主,原则上推行乡镇报账制。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机制,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需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并纳入“四议两公开”决策内容和议事范围。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1次。市县(洋浦)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研乡镇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市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研究1次。市县(洋浦)财政部门要商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市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扶持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洋浦)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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