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2期 (2003-11-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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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3〕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设置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的除外)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六)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八)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示范、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和财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和妇女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的除外)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局值班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或参与起草安全生产法规和地方规章;研究拟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示范、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以及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农业、渔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分析研究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全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除外)工作,承办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结案的工作;负责处理有关事故隐患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并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以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不含副局长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3名。

  四、其他事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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