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3〕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法律。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现将这个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动员部署和培训宣传
(一)省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如下工作:
1.2003年11月下旬,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省政府主要领导到会作动员和部署。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所属政府法制机构的领导参加会议。
2.2003年11月下旬,举办一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的分管领导以及所属政府法制机构的领导参加培训。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公室负责。
3.2003年12月中旬,为省政府全体会议成员举办一次行政许可法讲座。
(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要抓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掌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知识。
省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内容,并组织有关考核、考试和竞赛活动。
(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
省法制办公室与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相互配合,在今年年底集中一段时间,通过电视、报刊,开展有关宣传行政许可法活动。
二、行政许可清理
(一)清理范围和分工。
1.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均应依法予以清理,对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前,已经行政审批清理被保留、合并、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要依法再次清理。
行政许可规定由有关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组织清理。
2.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均应依法予以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本级政府组织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许可事项:事项的名称,种类,设定依据。
2.许可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证件、文书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实施许可的依据等。
3.许可条件:设定依据,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是否没有设定应当设定的条件。
4.许可程序和期限:是否没有设定应当设定的程序和期限,或者设定的程序和期限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
5.许可收费:许可是否收费,规定收费的依据。
上述内容经清理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纠正的纠正。
(三)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理。
1.省政府规章有下列内容的,有关条款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删除:
(1)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2)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3)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4)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5)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的。
2.省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
(1)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作为依据,而直接依据国务院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
(2)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时未明确规定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
(3)设定行政许可时违反上位法规定收费的;
(4)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违反上位法增设条件的。
3.海口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删除。
海口市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违反上位法增设条件的,应当修改。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废止或者宣布停止执行。
依照上述标准应予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许可,如确有必要设定并且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又有权设定,可以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四)对不合法的实施主体的处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纠正: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可以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五)清理方法和步骤。
1.省政府规章按下列步骤清理:
(1)原起草部门或者目前负责实施的部门先进行初步清理,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初步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材料包括:①行政许可清理表和汇总表(样表由省法制办公室提供);②修改、废止规章的草案送审稿、修改条文对照表及说明;③省法制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省法制办公室在2004年2月29日前完成对各部门报送材料和意见的审查,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分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对省政府规章中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作为依据,而直接依据国务院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省法制办公室可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暂缓提请省政府审议,待国务院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后再处理。
(3)省政府决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分批向社会公布。
2.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规章同步进行清理,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目前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海口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办法和步骤,由制定机关确定。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法和步骤,由负责清理的机关确定。省政府负责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与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同步进行。经清理决定继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期限和情况汇总
全省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报省法制办公室,由省法制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特别是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清理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县和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计划)、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法制办公室。
省政府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昌元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主任许前飞任副组长,省财政、人事劳动、编制、监察、司法行政和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公室,许前飞兼任办公室主任,范晓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政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省法制办公室反映。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了的,报省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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