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2期 (2003-11-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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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3〕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好《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国务院决定对救助管理办法实行重大改革,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职责的高度,站在依法治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施行和救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尽快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从过去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服务上来,转变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上来。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办法》,使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办法》的实施,同时要让那些确实需要得到救助的特殊弱势人群了解国家的这一救助政策,在必要时懂得运用这一政策维护自身生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把握政策,精心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要认真甄别救助对象。民政部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规定,需要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各级救助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甄别求助人员,符合条件的积极救助,但决不能使救助站变成懒汉的“收养院”和犯罪分子的“避难所”。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只有符合救助条件且要求救助的,方给予救助;对自愿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尊重其选择。救助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或强制受助者劳动。

  要正确处理好救助与管理的关系。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实施救助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内容和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的无理要求,要予拒绝。对于少数违法乱纪的受助人员,要理直气壮地进行管理。要采取多种管理方法和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实行制度约束,通过救助服务的各个环节具体实施管理。

  要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救助责任的机制。救助管理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承担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对查找不到家庭及其家属同时也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妥善安置等责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承担帮助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对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安置等责任。各级政府在履行相关责任的同时,要协调和指导本地社会各界承担起相关的社会责任,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建等方式资助救助工作。要采用教育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要求每个家庭依法履行赡养、抚养责任,尽量降低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对已流浪乞讨的人员,应予接回。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又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抓好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省收容遣送站要抓紧做好更名转制工作,尽快完成新老体制和新旧制度的转换,确保中央和我省各地救助工作的衔接。市、县政府应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和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救助管理站。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不需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应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本辖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其救助经费包括工作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民政与财政两个部门具体商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同级财政要安排临时救济金,用于救济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重视救助管理站的自身建设,按照“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要求,尽快对现有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要抓紧更新改造。民政部门要注意救助管理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实行定期考核,加强监督管理。要有计划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使相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依法实施救助的内容和方法,以适应我省救助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施行《办法》的重要性以及任务的艰巨性,充分预见这项改革对城市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可能带来的影响,真正把施行《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共管、社会支持的工作局面。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好救助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的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民政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公安部门承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职责,并将流浪街头、无家可归、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引导、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要积极安排搭乘相应的交通工具,运送受助人员到相应的目的地;卫生部门对于救助站送治的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要积极予以收治;工商、城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法制部门要清理废止收容遣送法规,制定救助管理新规章。

  随着《办法》在我省的施行,可能会出现许多以前未曾预料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问题,分析新矛盾,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努力探索在尊重、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序、有效管理,维护城市良好社会秩序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我省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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