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确定第一批退耕还林工程骨干苗圃的通知
琼林〔2003〕111号
各市县林业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令)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林场〔2001〕27号)的有关规定,退耕还林所需种苗应当遵循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原则,提倡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的生产供应方式。为做好全省退耕还林种苗的供应工作,确保种苗质量和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局根据《市县级骨干苗圃标准》的要求和各市县的推介,经审核确定了三十一家苗圃,现予以公布。今后,对符合条件而又要求申报作为骨干苗圃的单位,经我局审核通过,将陆续公布。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各市县骨干苗圃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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