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3期 (2003-07-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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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3〕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参照《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或完善本市、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改办),由省税改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遏制面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改革方案总体规划设计和配套措施要及时到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更多实惠。新的农村分配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

  (三)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保证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乡村义务教育的正常投人。

  (四)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实行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人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取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的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

  (五)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六)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一)取消乡统筹费。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5项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市县、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鼓励和提倡社会、群众自愿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屠宰税。

  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外,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同时考虑到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从2003年起用2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统称“两工”),并实行上限控制,2003年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20个标准工日,2004年不得超过巧个标准工日,2005年起全部取消。村内用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人村级“一事一议”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等实际变化情况调整确定。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是农民和政府均已认可的,已发了土地承包证,具有法律效力,不重新丈量土地。农民二轮承包土地后,新增耕地或因政府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致使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要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现象。

  2.农业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常年产量由市、县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5年(鉴于我省常年产量整体变化幅度不大,2001年已完成测算工作的市、县,测算年度为1994一1998年;未完成测算工作的市、县测算年度为1998一2002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并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折算率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经群众认可可以作为依据;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由农民参加评定。可以考虑先以村为单位(也可以乡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市、县根据当地村民居住集中分散程度和生产条件等情况确定)测算出一个平均数,作为参照,再对农户进行评估和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的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级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前5年全省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为1元/公斤。

  4.农业税税率的确定。全省农业税实行市、县差别税率,农业税税率由市、县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确定,最高不超过7%,并报省政府核定。

  5.农业税减免政策的确定。农业税减免政策保持不变。省和市、县征收机关都应在农业税收入计划内留有一定的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以进行必要的丰歉余缺调剂,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兑现到户。

  6.征收方式的确定。我省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原则采用代金制。对缴纳代金确有困难的纳税对象,可交纳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扣代缴。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应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代金。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减少征收环节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一道环节征税。严禁同一计税土地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全省农业特产税实行统一政策,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开支部分,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农业税附加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正税的加%。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使用农税征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分清来源,由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用款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村民筹资年人均不得超过巧元。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上级审计制度,加强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规范的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对因政策因素减少净收入部分的市、县或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实行市、县对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同时,这次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要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密监控,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一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地区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市、县自行出台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停止要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今后,各市县、各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对于经批准保留的少量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要重新核定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乡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市、县要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村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打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费。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因素减少收入而影响的开支,必须通过精简机构、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来解决。各市、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执行省定编制,坚决清理超编人员,妥善安排分流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设置机构,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二为确保农业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统一性,防止出现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以利于强化对基层执法监督的力度,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023号)规定,合理设置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协税护税作用,做到依法征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乡镇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加大调整教育布局力度,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整顿和压缩。中小学师生比例要严格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规范的教师竞争上岗制度,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或分流,确保有限的教育资金真正用于改善和提高乡村办学质量。各市县、乡镇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向公共财政过渡的步伐,财政性资金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工作运转、乡村义务教育和计划生育等重点开支的需要,真正履行政府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等各项公共服务职能。

  (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人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省政府将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县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缩减村干部规模,核减村干部补助标准。各地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积极推进村帐乡管、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等行之有效措施,杜绝漏洞,使村级有限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村民。

  (五)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市、县与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市、县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1.明确划分市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制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由各市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2.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规范市、县与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市、县和乡镇财力,保证市、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运转的基本需求。市县、乡镇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统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而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市县、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市县、乡镇范围内增收的,由市县、乡镇财政支配;市县、乡镇范围内减收的,也由市县、乡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市县、乡镇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3.完善乡镇国库建设,强化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六)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执行税费政策。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并按照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确定农业税适用税率和征收总额,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农业税征收部门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将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评议和监督。纳税人没有异议的,农业税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并立档保管,作为农业税的计税凭据。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人手制定操作规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基层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依法追缴。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减免照顾。

  (七)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认真清理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良债务,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在摸清乡村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明确解决乡村两级债务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步骤,明确时限,狠抓落实。在处置乡村不良债务中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的政策界限。严禁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村民转嫁或摊派,不准借还款之名向农民乱收费。各市、县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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