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7期 (2003-09-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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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三亚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汁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应量人为出、综合平衡,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

  (五)实行招投标制_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_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_、立项申请由市计划部门审批。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要求组织编制:

  第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及开展其他相关的工作。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市计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每年9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计划部门。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四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人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由市计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需要列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市计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计划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计划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进行施王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报市计划部门备案。

  施工图预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招标标底价格。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壹百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应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实行招标,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划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接到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一般投资项目应当在2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重点投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王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申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王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一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应急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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