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7期 (2003-09-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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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

  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2003〕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


  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丁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大处置停缓建工程力度,消除房地产泡沫经济对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负面影响,改善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把三亚建成中华民族四季花园中的名花区、全国人民度假村中的高尚区和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范围

  凡在三亚市范围内施工进度已达+-0.000以上和投资已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工程(以下称停缓建工程)均在处置范围之内

  二、停缓建工程处置机构

  三亚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的具体工作

  三、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程序和规定

  1、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2、市规划局在收到停缓建工程产权人申报处置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停缓建工程产权人书面说明理由停缓建工程的产权人应在市规划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to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重新申报处置方案,逾期未重新申报处置方案的,由市规划局代为处置。

  3、停缓建工程产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市规划局3个工作日内发出代为处置事先告知书,将拟对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停缓建工程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市规划局应认真审查申辩意见。停缓建工程产权人要求听证的,市规划局应依法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

  4、停缓建工程经批准恢复建设前,市规划局应与停缓建工程产权人签订停缓建工程续建合同,合同应明确停缓建工程动工的日期、竣工形态及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按续建工程造价的5%一10%预缴)等内容。

  5、停缓建工程恢复建设,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必须向市建设局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市规划局代为处置的由规划局负责提供),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修缮价值的依法拆除。

  6、停缓建工程代为转让给其他开发商续建的,市规划局应采取拍卖的方式选定新的开发商,并采取有保留价的方式进行拍卖

  7、市规划局对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评估,以便确定被拍卖停缓建工程的保留价。

  8、市规划局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其拍卖所得价款须存人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市财政局在扣除相关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等)后应当及时付给产权人,如存在产权争议的,待争议处理后凭生效法律文书发还有关权益人。

  9、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按《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工作要求

  1、依法处置停缓建工程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应建立停缓建工程动态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力争在年底前把剩余的停缓建工程处置完毕。

  2、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处置停缓建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协调与配合。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有关问题,共同推动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开展。

  五、其他

  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规定与《决定》不一致的,按《决定》、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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