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2年 第8期 (2002-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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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我省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各种职能于一身的基层综合战斗实体,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也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建省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搞好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公安派出所还存在着体制不顺,力量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力,装备落后等诸多问题,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很不适应。江泽民同志讲:“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

  一、进一步理顺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实现派出所管理规范化

  要按照中编办、公安部的要求,在2002年底前将尚未理顺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全部纳入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乡镇公安派出所领导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公安派出所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所属的县(市、区)公安局报县(市、区)委审批,科级以下(不含科级)领导职务由县(市、区)公安局直接任免,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公安派出所所需经费一律纳入市、县公安局的年度预算,由市、县公安局直接管理。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工资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统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经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划归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仍按省编委、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农垦总局公安局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通知》(琼编〔2002〕1号)执行。

  二、加大公安派出所基本设施建设的力度,为派出所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把所属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省公安派出所要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公安部的《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给派出所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警械、武器和防护设备;要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1991)740号)精神,将派出所办公房建设统一纳入城市规划。今后凡新建派出所,必须具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办公条件,并重点建好值班接待室、留置室和武器警械库等。对省财政部门下拨的中央补助贫困地区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要安排配套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三、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治安管理机构维护一方平安的作用

  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公安派出所机构。在保持派出所现有机构设置格局的基础上,按一镇(乡)一所设立派出所机构。在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撤销的镇(乡),原设置的派出所机构应予保留。已设立边防派出所的镇(乡),原则上不再设立公安派出所。

  四、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规定,配齐配强派出所领导班子

  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党委《关于我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通知》(琼组通〔1992)65号)精神,进一步配齐配强公安派出所领导班子,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确保基层公安队伍骨干力量的稳定。对公安机关已任命的派出所领导,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快落实其职级待遇问题。

  五、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执法自觉性,杜绝公安派出所非警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治安安定的大局出发,不得随意指派、调用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调用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必须报市、县公安局局长批准。要自觉地给公安派出所减负消压,使公安派出所能够集中警力、集中时间,做好本职工作。

  六、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要把社区警务纳入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社区警务改革工作,切实解决社区警务室用房和办公设备等问题。

  七、从严治警大力加强和改进派出所的作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项教育”的精神从严治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切实解决派出所民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侵犯群众利益、违法办案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建立一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公安队伍。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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