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9期 (2003-05-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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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

  全力以赴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三府〔2003〕56号

  为了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传人、发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居民和流动人口,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均实行属地管理。本市区域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接受市“非典”防治机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对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于防治工作的医疗设施、器械、药品、车辆、场所、物资、人员等资源实行统一调配,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机场、码头、车站有权对进入本市的人员进行强制体温检测;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有权立即强制送往指定医院就诊。

  三、机关、学校、部队、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单位,有权对本部门、本单位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采取监控措施,并强制送往指定医院就诊。

  四、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强制要求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船舶、车辆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机关、学校、驻军宿舍、会场、剧场、影院、商场、宾馆、酒店、餐馆、歌舞厅、网吧、景区内的封闭场馆、建筑工地的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按规定进行消毒。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卫生防疫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暂住人口的“非典”监测和防治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所居住社区负责。

  六、个体诊所不得留治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违者,由卫生防疫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于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和强制医治措施。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无条件给予配合。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或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市“非典”防治机构。

  九、对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通告,造成“非典”传播或流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市“非典”防治机构电话:88361667 8829012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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