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
琼府〔2003〕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政府部分机构作如下调整:
一、将发展计划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局、水利局分别更名为发展与改革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水务局。
二、将挂靠经济贸易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厅内设的扶贫办公室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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