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5期 (2000-05-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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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是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

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汇总全省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指导监督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三)提出海南经济特区税收政策建议;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办法;管理临时因公出境出国使用的外汇。

  (五)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征管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投人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省政府在国内外筹资的审查和担保;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职责范围内的担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以及担保范围内的追索还软。

  (十)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一)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和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负责全省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财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内设17个处级职能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个挂靠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规划处

  拟定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对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指导监督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监管工作。

  (三)法规处

  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四)预算处(税政处)

  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拟定全省预算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预算资金的分配和平衡;指导市县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研究税收的政策及其实施方案;提出海南经济特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联系、处理和协调与税务、海关部门的税收业务。

  (五)国库处

  管理省本级部门预算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汇总批复省本级部门的决算,编制全省总决算;分析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帐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行政政法处

  拟定行政、政法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政策、规定、规章;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监管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七)教科文处

  拟定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政策、规定、规章;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八)经济建设处

  拟定计划、经贸、技术监督、交通、信息、建设、地勘、国土资源、粮食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政策、规定、规章;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审核财政投资项目并管理其经费;对国家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对项目概算和决算进行审核。

  (九)农业处

  拟定农、林、水、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政策、规定、规章;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支农专项资金;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决算;管理国有农业企业的资产和财务。

  (十)社会保障处

  拟定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政策、规定;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的决算;审核社会保障决算;管理监督财政预算的社会性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拟定职工失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企业处

  负责对全省国有工交、内贸、粮食、供销、物资和外贸、外商投资、境外、国外、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和监督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各项制度、企业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办理有关专项资金业务并监督其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评估机构资质标准,确认全省评估机构资格;组织省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指导和监督海南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拟定临时因公出境使用外汇计划并对外汇进行管理。

  (十二)债务金融处

  负责政府国内外债务的管理工作;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国外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参与外国政府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宜传、监督执行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会计学会、省珠算协会工作。

  (十四)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参与本级政府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指导市县政府采购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并进行管理;负责“统一报表”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处

  拟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和规定;监督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查处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挂靠机构

  1、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厅)

  由统计评价处承担日常工作。

  2、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正厅)

  由监督检查处承担日常工作。

  3、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厅)

  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含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135名(行政编制121名,事业编制1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由财政厅厅长兼任),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由财政厅厅长兼任)1名,副主任(副厅级,由财政厅1名副厅长兼任)1名;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副厅级,由财政厅1名副厅长兼任)1名,专职副主任(正处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不含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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