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2年 第6期 (2002-06-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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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2001年国务院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2002年4月28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巩固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达到坚决根除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还清历史执法“欠帐”,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吴昌元(副省长)

  常务副组长:符桂花(副省长)

  副组长:王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庭锦(省经贸厅副厅长)

  李植明(省监察厅副厅长)

  徐金龙(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建飞(省建设厅副厅长)

  周忠良(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

  张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梁定民(省旅游局副局长)

  廖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长河(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督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长河(兼),副主任廖强(兼)、省政府办公厅四处副处长昊应山、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张晓光。办公室成员由督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主管安全业务的处长组成,办公室成员采取不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电话:65906532转34130

  各市、县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的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与省专项治理督查协调领导小组保持随时联系,及时报告治理期间的工作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除执行《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外,根据《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专项治理范围如下: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吧、游乐(艺)厅、棋牌室、桑拿浴室、建筑面积在200时以上的室内茶艺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客房数在25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

  3.餐位超过100座的室内营业性餐馆,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美容美发厅等;

  4.总建筑面积在800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

  6.公共的体育场(馆)、保龄球馆、体育健身中心等;

  7.礼堂、展览场馆;

  8.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9.摄影棚、演播室、旅游景区(点)的演出厅;

  10.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11.医院;

  12.高层写字楼、综合楼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列为2001年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6.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已被停业处罚或自行停业,但在火灾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重新开业的单位。

  四、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仍由各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监管部门配合。职责分工如下:

  (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中第1,6,8,9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旅游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2项和旅游商品专卖商(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经贸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3,4,5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10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11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六)建设部门:主要组织专项治理范围第7,12项的专项治理工作。

  (七)工商部门:主要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

  (八)监察部门:主要督察政府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九)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配合、协调各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加强执法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2002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确定为2002年5月10日起到9月30日结束,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四个工作步骤及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其进度按以下安排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2002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各地要按《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专项治理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并于2002年6月25日前将方案报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整改。时间为2002年6月25日至7月31日,各地要于2002年6月25日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张贴通告等渠道和方式向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公布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警示单位自查自改,停止一切消防违章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行业范围内的排查工作,分门别类确定重点治理对象。

  (三)综合治理。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采取各种方式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真正形成整治合力。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2002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完成治理情况验收工作,并于9月巧日前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政府除适时开展督查外,将于9月25日前派出验收小组对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六、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进行专项治理,该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该罚款的,必须依法处罚。对处罚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措施附后)。

  七、几点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再次部署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理解《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省政府决定与各市、县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责任状,强化职责,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巩固2001年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工作飘浮和松懈麻痹的思想,切实按方案要求抓紧、抓实当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根除火灾隐患。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对去年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必须从重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任其继续“拖尾巴”;对新发现的火灾隐患,也要彻底根治,再不能成为遗留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积极主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要对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号召群众积极检举揭露违法行为,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媒介宣扬好的典型;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四)建立责任明确的治理检查机制和报告制度。各地要认真接受以往屡经治理、多次反复的教训,认真制定出标准,明确每一家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进度、责任人、督促整改单位及责任人。同时要坚持治理情况报告制度,一般情况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报。

  附件:海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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