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琼府【2001】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省政府决定,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的矿种、费率在本省范围内全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征收按照我省出台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办法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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