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6期 (2004-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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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中部办、省扶贫办关于海南省“三集中”

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4〕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部办、省扶贫办)制定的《海南省“三集中”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三集中”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省中部办、省扶贫办

(2004年8月2日)

  “三集中”是指集中扶贫对象、集中扶贫资金、集中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这是省委、省政府创新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中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为认真贯彻“三集中”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集中”工作具体内容及目标

  (一)集中扶贫对象。我省现有1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其中五指山、白沙、琼中、保亭和陵水5个市、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东方、乐东、昌江、定安、屯昌和临高6个市、县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省各有关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充分整合各项涉农和扶贫资金,重点用于1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尤其是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集中扶贫资金。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近期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要求,我省将集中整合各项涉农、扶贫等资金用于重点扶贫地区和重点扶贫项目,如:中央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农村沼气、农村人畜饮水、中小学校建设、农村医疗卫生建设、乡村道路、水利建设和民房改造投资等方面。

  (三)集中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集中力量建设和完善一批制约我省贫困地区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2004-2007年重点抓好农村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中小学危房和民族地区民房改造以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6项基础设施建设。

  本届政府任期内,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奋斗目标是:至2004年底,全面实现省政府原定的3年(2000-2004年)解决农村80万人饮水困难的工作目标;至2007年,基本解决我省行政村通公路问题;完成现有46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民族地区32万户民房改造;新建沼气池14万户,累计推广沼气池达2379万户,占全省宜建沼气池农户的45%;按规划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基本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三集中”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三集中”工作是在遵守“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专款专用,部门验收,财政监督”原则的基础上,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牵头,有关厅局共同参与的一项新的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如下:

  (一)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统一布置有关厅局编制我省2004-2007年农村人畜饮水(省水务局)、乡村道路(省交通厅)、中小学危房改造(省教育厅)、民族地区民房改造(省民宗厅)、农村沼气(省农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省卫生厅)等6项重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各有关厅局应抓紧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并于8月底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和有关编制单位共同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及各项建设资金,经商有关厅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重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的年度建设任务,并于每年9月底前分解到有关厅局。

  (三)市、县政府集中研究和筛选本地区建设项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向省主管部门申报计划。

  (四)各有关厅局必须按照分解的任务,结合市、县申报的计划,编制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

  (五)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牵头组织有关厅局,集中审核各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上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批准年度建设计划后,各有关厅局应积极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口上报国家部委以争取支持。

  (六)各有关厅局应根据省政府审批的计划,在国家正式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下达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同时抄送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备案。如需对省政府确定的专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应与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协商后报省政府重新审定。

  (七)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三、“三集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接受社会的“三级”公开监督。一是接受主要媒体监督,各有关厅局在下达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应将相关内容在海南日报和省政府网站上公布;二是接受市、县干部群众监督,在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市、县政府应将相关内容在市、县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及政府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三是接受项目所在乡村群众的监督,在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和行政村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布。

  市、县、乡、村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1)计划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年限、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等。(2)施工监理,即对“三集中”扶贫项目招投标、施工及监理情况进行公布;(3)工程验收,即对所有“三集中”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就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布;(4)市、县、乡镇和行政村的三级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公布,应包括参与项目管理的群众代表名单(3-5名)。

  在公布以上内容时,应将联系人、监督电话、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二)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每年11-12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各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各自实施的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函告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四)市、县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函告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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