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6期 (2004-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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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优化我省产业结构、拉长工业短腿,省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了“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工业发展,促进开发园区和县域经济发展,2004年6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等单位严格按《办法》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本省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收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收入;

  (三)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安排的资金;

  (四)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五)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六)取消地产地销货物税收优惠政策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七)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收回的资金和收益;

  (八)其他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直接投资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组织可行性研究。

  (二)扶持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和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和我省的重点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项目。

  (三)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或标准厂房建设。

  (四)扶持市、县龙头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用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企业运作、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体制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要有甲级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三)项目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银行贷款到位或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四)借款企业必须提供借款抵押物或担保,抵押物按不高于60%评估值折抵。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资金原则上以导向性投资和协议借款两种方式使用。

  (一)导向性投资:主要用于省政府引导性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在适当时机可以转让股权,增加收益。

  (二)协议借款:主要用于重点工业项目急需的缺口建设资金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省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或项目业主向省发展与改革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市、县管辖的项目由市、县政府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请资金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各投资方基本情况、白筹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贷款到位或承诺证明文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省发展与改革厅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项目选定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省政府投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会审:省发展与改革厅对评估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商省财政厅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使用资金的、以导向性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会审)。

  (五)批准: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副省长提议,经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第九条 资金项目管理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资金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指导基本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建立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省财政厅依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省本级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转借,省财政厅与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发放和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市、县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局转借,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以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到省政府委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相应增加其实收资本后投入项目建设。

  3.资金的转借、投资和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回收

  (一)导向性投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收取红利,可在适当时机转让股权收回投资。

  (二)协议借款,省本级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并及时督促企业按时还款;市、县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县财政局负责。

  (三)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工业发展资金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市、县政府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国有投资管理公司和市、县政府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季度和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审计厅报告。

  (三)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投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审计厅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程序审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的,由省财政厅、受委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市、县政府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是利用资金进行借款和投资的主体,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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