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两公开、
一监督” 制度的通知
( 1989年4月1日)
琼府〔198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各级行政事业机关的廉政建设,保证特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按保密法规定属须保密的除外,下同),依靠群众监督(以下简称“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现就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自身那些与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公安、工商、财税、粮食、物资、银行、国土、贸易和人事劳动等部门和行业,要从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如城镇落户入粮、办理工商执照、农业贷款发放、公安罚没款、物资发放、税收、土地审批、招工聘干等等)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并选一、二个群众议论最多的热点单位作试点,以点带面,提高办事透明度,坚决刹住带有行业特点的腐败之风。
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两公开, 一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四月中旬前报省监察厅。
三、各市、县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定期检查,定期汇报。
四、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两公开, 一监督”的开展情况,由各级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汇总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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